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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对话
发表时间:2009-02-07 06:42:00 阅读次数: 147      所属分类:未分类

这是一段有关经济法的对话。

 

 

十月的兰州出奇的多雨,数日的阴霾让人们过早得尝到了冬天的冷。不过,这一点都没有影响到小影的心情。她像每个新生一样高高兴兴地注视着校园里的那些花花草草。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安排得井然有序,而那些教授的授课风格也很有不同,小影每天都怀着一种感恩的情绪去认真地面对,这,是她的大学。

小影在这个城市里有朋友,他是一个流浪歌手,叫丁子。小影喜欢丁子的歌声,也喜欢和丁子一起辩论,今天他们约好了要探讨有关经济法的话题,他们,已经在那里了。

 

丁:很久没见你来酒吧了,是在忙你的经济法作业吗?

 

影:恩,是的。这是我研究生阶段的第一次作业,我想有个好的开始。

 

丁:你为你的作业都做了哪些准备呢?

 

影:当不知道该如何应对眼前的问题时,我通常的做法是尽可能多地去收集有关该问题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梳理。我很幸运,每次梳理到一定的阶段我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处理问题的方法。所以这次,我去了省图,借阅了刘隆亨老师848797年三个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经济法概论》,他让我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脉络有了一定了解。此外,我阅读了拉普捷夫(经济法 87版,群众出版社)和史际春老师(经济法 2005版,人大出版社)的经济法教科书,还有一本李玉基、何文杰两位主编的《经济法学》(经济法学 兰州大学出版社)。在阅读这些书的过程中,我主要阅读经济法总论的部分,对于分论部分只是关注其篇章结构的安排,至此,我认为自己对这次作业的准备是比较充分了。

 

丁:好的,我也觉得差不多了。可是你说了那么一大堆,能不能先告诉我,什么是经济法。

 

影:你真的是难住我了。这就好比你喜欢上一个女人,然后你来问我那个女人怎么样,我是很难直接回答你的。不如这样,我先告诉你关于这个女人的过往,关于她喜欢用什么牌子的香水,喜欢怎样的着装搭配,喜欢什么样的音乐,最后我再告诉你我对她的认识,你说这样可以吗?

 

丁:好的,我同意你的做法,但你最后一定要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

 

影:我答应你。下面我将把经济法在中国的一小段历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式一一向你道来,最后,我会努力尽可能给你一个清晰的定义。其实,我对经济法的兴趣是从一个吃惊的命题开始的。我从来也没有想象过我的老师会在经济法的第一节课上提出“中国究竟有没有经济法”的命题。他让我明白用外国的花盆来容纳中国的土壤,似乎从一开始的顺理成章就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中国的经济法,若有,若无,又若何。接着老师又从经济法的概念说到了法的概念,从法的概念又到了概念本身,甚至联系上了虚无但纯洁的自然法学派,那一节课,我大吃一惊。

 

丁:我猜想你是喜欢这样一种充满了自由度与启发性的授课方式的。

 

影:的确是。从这些天看的书中来,刘隆亨教授说中国第一次出现“经济法”这个词条,是1933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而这个词条也只是对德国经济法的解释。由于十年文化革命,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学学说的形成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二大以后才重新启动。我在今天读当时的书,仍然能感觉到破冰者的步履维艰。刘隆亨老师(以下简称刘老)84年版的经济法概论,开篇仍然要加上政治口号似的序言,全书也一直围绕“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展开,力图为政策找到一种学理上的支持。

当时的一种说法是“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刘老对此给出了科学的判断:“不要只在上层建筑中进行推论,而应当着重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认识和论证;不能简单的在经济学上贴上‘法’的标签或给部门法简单的打上‘经济’的符号”。

 

丁:你的意思是经济法并不是经济和法的简单叠加,是这样吗?

 

影:我有这个意思。经济法的定义里应当包含着一根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逻辑链条,我在后面会向你展示这根链条。现在我想着重说的是如果仅从上层建筑中去俯视,经济法就可能变成是法律制定者可以对经济生活滥用的暴力。

 

丁:这个我懂一点,马克思说国家就是暴力机器,而暴力就代表机器有的时候会忽视社会化的要求本身,仅以野蛮的方式来表达意愿。他不是还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嘛。

 

影:你说得非常对,一个“宣布”,一个“登记”,把被动的意思表达得淋漓尽致,而将“经济关系的需要”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这位老人是以一种对社会规律谦恭的心态来提醒众人的。而后来者却总以为“机器”是怎样的聪明,怎样的勇武有力。

丁:你怎么有一种愤愤的情绪?

 

影:因为在了解了计划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束缚之后,因为在看到由于受意识形态的支配,经济法长时期无法相对独立的作为科学被研究的情况之后,我确实有一种愤愤的情绪。刘老在8487年版的书中,当提到西方的学术观点时,不得不用“资产阶级法学家”来为之冠名,直到97年版的书中才改用“西方法学家”。刘老84年版的书中对于所有的西方经济法观点均是一笔带过,而87年的书中有了肯定地对文革的批判和对于西方经济法的介绍。到了97年,刘老的书第一章第一节就调整为对西方主要国家经济法历史的介绍。

 

丁:恩,环境是越来越好了。

 

影:事实上,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会在前苏联和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出现统治一切经济生活的计划体制,为什么过去就一定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和计划经济捆绑在一起。拉普捷夫的书给了我一个答案,他说“国家在领导经济时,不仅作为政治权力的执掌者进行活动,而且也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人进行活动”。我觉得问题正是出在这个“所有人”上。国家从来就不是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人,他只是代管者,从代管者的位置跳到所有人的位置,国家又任性了一次。这个表面上的所有人有理由认为,是自己所有自己就有支配的权力,而计划只不过是支配的表达方式而已。

 

丁:我觉得你是由于一些原因,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涂上了过多历史的悲情,你应当看到在今天,经济法调整的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影:我接受你的批评。的确,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认识应当是发展的。刘老在87年论述与经济法相关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时,仅从法理学的角度给了一个简单的说明,一共不到300字。而在97年,随着中国经济生活的变化,经济立法的增加,刘老描述这一块的内容用了近4000字。对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了一定的分析,并且有了对经济法本位的阐述。

 

丁:这一小段关于经济法的历史对我的确有点帮助,下面,我想知道你刚才所说的经济法定义里的逻辑链条是什么?

 

影:这个问题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关。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他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又在否定着自身。市场经济对于资源的配置有着优化的作用,但是这种优化又被其自身的问题制约(比如市场失灵,市场不充分,市场的外部效应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市场的调节呈现一种低效率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在市场内部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而只能依靠外部的力量。我说到这里,你不要想当然的觉得法律就是这种外部力量。其实,外部力量有很多,解决的方式也有很多,法律只是其中一种。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必须是可以用法律来调整而且只能用法律来调整的那一部分。如果你倒置这个链条,从法律出发,去寻找法律可以解决的经济问题,你会发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会比实际需要的宽泛很多。而经济法的行政和公权力韵味必须让我们从一开始就对他保持足够的警惕。我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再次做以说明,有ABC三个问题需要解决。ABC都可以得到法律的解决,而社会有关管理可以解决B,个体的自律可以解决A,那么在此情况下经济法的立法对象就只能是C

 

丁:我已经明白了。那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又是怎样呢?

 

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有一个过程的。法学家陈守一在给刘老87年版的书作序时曾经说到“计划经济需要经济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需要民法又需要经济法”。我们国家长期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干预一切经济关系”这样一句话上。

刘老在87年书中把经济法调整范围划分为四块,即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国家和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一定条件下的横向经济关系。97年作了一些文字的修正,把“一定条件下”改为“市场运行关系中”。这种纵横论很大程度上是受了拉普捷夫的影响。而史际春老师在他的书中对纵横论又有了新的发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这,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

我是觉得在无论在学理还是事实层面上,对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排除纵向的贯穿,横与纵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直线交叉。

 

丁:好的,这个问题上我先放过你,现在你告诉我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调整方式又是怎样?

 

影:问得好,居然提到了我前面忽略了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传统民法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进程中,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营造一种平等的氛围,然而他无法解决经济总的运行趋势问题,更无法遏制公权的滥用。而行政法以权力为本位,着眼于权力本身,对于行政法而言,权力就是目的。

“公法”和“私法”的概念被引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撕裂的力量,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用法律来处理经济问题时的确产生过很多尴尬,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对于经济法的思考。我比较同意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本位的说法,他是适应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产生的就说明了这一点。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我同意漆多俊教授的提法,即促导、参与和强制,由此推导出经济法的制裁手段就正好有了相应的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

 

丁:我猜想我们快到最后的终点了吧。

影:你不要着急,我想用标注1234的方法再多说几句对于经济法的一些零散思考。可以吗?

 

丁:今天就由着你了。

 

影:我知道你一向善解人意。

那么我开始了,第一个是,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让“资”和“社”来丰富我们的研究领域,但决不能把他作为区分一切的标准。刘老8487的书中谈到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和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时,认为二者有根本不同,直到97年还坚持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同,但还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我不知道老人说出这样的话是不是受当时的环境所限,但我希望不要因为列宁说过一句“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就让后来者对“私法”“私权”有了天生的鄙视。第二、我同意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能产生于相当程度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冰河世纪的统治者一次极端任性的表达误打误撞地变成了经济的法律规范,但如果认为这就代表经济法的产生则是过于牵强的理解。还有的人一定要找出一部经济法律的制定来标志经济法的产生,简单的时间句点看似清晰,却缺乏科学和理性的味道。

第三、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意味着仍然有过多的行政意味孕于经济管理中。而随着经济社会化客观要求得到普遍的实现,适应市场适应这种要求的经济主体的自律性会得到加强,社会性的协调管理也会加强,法律的强制意味便会逐渐淡出,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也会逐步回归社会化,公共化,民主化。

第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实际的表述里往往掺合了很多现实政策的需要。刘老在他的书中也是数次对经济法原则的表述进行调整,甚至将“等价交换”也列入经济法的一般原则之中。但不论是哪方天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应当成为经济法原则绝对的“霸王条款”。

第五、经济法分则部分的篇章安排可以表达出人们对于经济法内部结构体系的理解。过去我们对于经济法内部体系的划分过多的依据国内的产业结构,因此有了国民经济计划法和统计法、重工农商法的篇章安排。而在今天更科学的划分(市场主体法、市场归置法、宏观调控法)取代了原有的结构。将市场主体法置于经济法分论的首位,也凸现了培植市场主体的意图。

第六、社会化分工的加剧,使得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技术韵味越来越浓。而国际经济的交流,又让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法解读变得迫在眉睫,这两个方面也是我所关注的。

 

最后,我不等你向我再次提问就给出我认同的经济法的定义,也是日本学者金泽良雄的定义: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是为填补因市民社会法的调节作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这里的“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我认为是刚好包含了我说关注的那根逻辑链条的。)

 

丁:真开心听你说了这么多,让我们休息一下吧,我最近写了一首歌,名字叫夜色,唱来给你听听。

 

    小影什么都没有说,但她脸上期许的笑容已经表达了一切。于是,校园里关于经济法的那场讨论暂时告以段落,剩下的只有丁子浑厚的声音和飘荡在风中的音乐

 

 

 

 

 

 

 

 

 

 

后记:中国社会的发展的确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我们已经有了一些独立的有价值的对于经济法的思考,我真得很开心能够看到这些。我也许浅薄,也许幼稚,但我对于我的大学,我的经济法,我的生命,我十分得认真。谢谢!

 

1。虽然我在作业里是默认了“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部门的存在,但事实上我确实有疑虑。我同意我的老师说的追根溯源,回到河流尽头的思考方式,但是如果不承认河流在中途的界标(也许这种界标是有问题的),那么,单单就语词的表述就会产生很大的难度。就好像有人给我介绍女友,如果我和介绍人对“女人”本身的理解就不一样,(再往前走一步,甚至对于人的定义都不一样),那么恐怕只会陷入无尽的哲学思辨而我也只能每天去playboy了。因此,我考虑是不是可以如此:当我们不能将范畴圈内的所有命题都一一证伪而得一真时,我们可先假设某一方向是正确,而其余皆缪。然后顺着这个方向突破争论的界域先走一走,如果后来的结果证明先前是正确当然最好不过,即便错误,我们也只要把由最初点引开的结论作推积木式的否定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突破一定范围内概念死循环。
    我不知道我上述考虑的方式是否得当,粗略的看了几本书,真的觉得法律的任何一支都是无底洞,要让我在不承认“经济法”的情况下完成作业,我真地把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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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后记,写完了,才发现无法像柏拉图那样把自己摆在自己的对立面,还不够有力的臂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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